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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翁秝蓁即翁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251號清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下午1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許哲萍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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