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消小,5,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消小字第5號
原 告 王譯妡
被 告 黃麒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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