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補,110,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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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陳玉淑
送達代收人 李姵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秋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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