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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陳淑枝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819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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