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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邱添旺
邱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
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邱建福就被告邱添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90年6月26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代位請求被告邱建福應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經核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300,000元,而設定抵押權之土地總價額為411,58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未少於上開債權額,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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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平│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總 計 │
│號│ │公尺(新臺幣)│方公尺) │ │元以下4捨5入)│(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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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安南區東│9,500元 │8,920.87 │216分之1 │ 392,353元│ 411,582元│
│ │和段512地號 │ │ │ │ │ │
├─┼───────┼───────┼──────┼──────┼───────┤ │
│2 │臺南市安南區東│9,500元 │93.97 │216分之1 │ 4,133元│ │
│ │和段512-1地號 │ │ │ │ │ │
├─┼───────┼───────┼──────┼──────┼───────┤ │
│3 │臺南市安南區東│9,500元 │130.80 │216分之1 │ 5,753元│ │
│ │和段512-2地號 │ │ │ │ │ │
├─┼───────┼───────┼──────┼──────┼───────┤ │
│4 │臺南市安南區東│9,500元 │114.37 │216分之1 │ 5,030元│ │
│ │和段512-3地號 │ │ │ │ │ │
├─┼───────┼───────┼──────┼──────┼───────┤ │
│5 │臺南市安南區東│9,500元 │9.24 │216分之1 │ 406元│ │
│ │和段512-4地號 │ │ │ │ │ │
├─┼───────┼───────┼──────┼──────┼───────┤ │
│6 │臺南市安南區東│9,500元 │7.09 │216分之1 │ 312元│ │
│ │和段512-5地號 │ │ │ │ │ │
├─┼───────┼───────┼──────┼──────┼───────┤ │
│7 │臺南市安南區東│9,500元 │1.00 │216分之1 │ 44元│ │
│ │和段512-6地號 │ │ │ │ │ │
├─┼───────┼───────┼──────┼──────┼───────┤ │
│8 │臺南市安南區東│9,500元 │0.46 │216分之1 │ 20元│ │
│ │和段512-7地號 │ │ │ │ │ │
├─┼───────┼───────┼──────┼──────┼───────┤ │
│9 │臺南市安南區東│9,500元 │0.02 │216分之1 │ 1元│ │
│ │和段512-8地號 │ │ │ │ │ │
├─┼───────┼───────┼──────┼──────┼───────┤ │
│10│臺南市安南區東│9,500元 │68.25 │216分之1 │ 3,002元│ │
│ │和段512-9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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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臺南市安南區東│9,500元 │8.53 │216分之1 │ 375元│ │
│ │和段512-10地號│ │ │ │ │ │
├─┼───────┼───────┼──────┼──────┼───────┤ │
│12│臺南市安南區東│9,500元 │3.48 │216分之1 │ 153元│ │
│ │和段512-11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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