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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裔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1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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