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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76號
原 告 陳冠州
被 告 陳孟宜
盧江秀霞
盧志忠
盧淑芬
何懋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兩造共有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含同段7367建號之公共設施)及所坐落同段1169-6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6元【計算式:123,000元(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每坪之市場交易價格)×43.4坪(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之面積)×1/ 500(原告之應有部分)=10,6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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