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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隆盛
被 告 林家懋即林玉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中關於「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100(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2,420(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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