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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23號
原 告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徽
訴訟代理人 李正安
被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訴訟代理人 陳碧麗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於106年6月20日前,分別就下列項目提出說明或證據,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1、就電梯買賣合約書及電梯安裝合約書,被告已支付之金額及 原告已開立之發票並獲得付款之發票為何。
(請提供相關支 票、發票等證據,並以書狀說明之)
2、就被告所購買之電梯,目前有無安裝在臺南市佳里區中和街 之兩造約定之施工地點。
(請提出相關證據、照片證明之) 。
3、原告就違約金之計算,何以103年10月1日為計算之始期。
另 原告主張違約金為52,130元,請提供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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