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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72號
原 告 陳鳳水
被 告 呂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庭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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