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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8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陳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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