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290,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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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90號
原 告 李安哲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51,451 元不存在,業據其於本院106 年5 月4 日審理時陳明(見本院南簡卷第126 頁) ,是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應為151,4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原告前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660 元。

前經本院以106 年5 月8 日函命原告應於收受該函送達5 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本人親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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