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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秋美 住臺南市○○區○○里0鄰○○路0段00
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鳳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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