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324,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24號
原 告 陳姿蓉
訴訟代理人 陳羿瑔
被 告 蕭定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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