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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54號
原 告 鍾水海
被 告 陳國卿即祥藝廣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26頁),於106 年4 月22日生送達之效力。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考(見本院補字卷第27、28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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