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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9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楊少翔
被 告 李幸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幸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968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被告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資料敘明被告積欠消費款本金119,003元及計算明細,並說明現請求總金額394,968元之計算明細及依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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