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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37號
原 告 許乃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①兩造間關於服裝走秀活動之相關契約文件、②原告業已完成走秀活動之相關事證、③原告向被告請款之相關資料(以上補正資料均需提出繕本一份)。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固列載相關證物為105年度偵字第1011號不起訴處分書,並請求調閱該案卷宗已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
惟該案卷宗縱經調閱及提示,仍須檢還予偵查機關,本院無法逕為留存。
及本件係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需有相關承攬契約等資料作為文書證據,以為裁判認定事實之基礎,故仍有定期命原告補正相關資料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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