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98,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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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台南市小北商場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正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秋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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