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和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