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再簡補,3,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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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再簡補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陸秀錦
再審被告 劉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序。

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此並為再審之訴所準用。

二、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南簡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088元(即再審原告經原確定判決駁回而表示不服部分),依前揭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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