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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吳朵秀
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
被 告 凱悅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胡良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3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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