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106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林慧琴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兼上列一人
代 理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侑增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93號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書 記 官 歐祝吟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林慧琴 到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周侑增 到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同意從民國107年2月10日起為首期繳款日,每月以新台幣新台幣3,818元,分26期,年利率0%,給付予相對人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如前置調解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其餘約定悉依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所載(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
二、聲請人撤回對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給閱覽並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林慧琴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周侑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歐祝吟 司 法 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歐祝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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