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小,258,2017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許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2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黃千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整,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千玲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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