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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8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代 理 人 徐聖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士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
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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