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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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