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226,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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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啟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啟真(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雅

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本
院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22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8,6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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