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連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28日106年度南簡字第2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72,97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