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258,201705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黃伃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明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461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