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461,2017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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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功京即京達物流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費守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5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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