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512,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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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12號
原 告 林耀文
被 告 林耀楚
被 告 林秀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耀楚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需補繳陸仟肆佰玖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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