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519,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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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1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煌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586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7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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