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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88號
原 告 王盟惠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石鈞漢間因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又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係主張被告應返還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此,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車輛之交易現值(民國104年8月出廠)為準,併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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