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9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佳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6年度司促字第6390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8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