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補,124,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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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永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嬪
代 理 人 曾玲薰
被 告 張雯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雯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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