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補,143,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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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43號
原 告 陳明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林金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1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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