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6,南簡補,14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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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49號
原 告 義大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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