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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周韋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間本訴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事件及反訴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80元(本、反訴訟標的金額均各為79,380元,然其二者訴訟標的相同,就反訴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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