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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國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紹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107年度南國簡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847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9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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