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116,2018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徐彬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繳費查詢結果各乙紙附卷可憑。

是本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