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書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9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