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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76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張彩雲(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分據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又原告起訴時如以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亦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 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惟該被告已於98年1 月17日死亡,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是依前揭說明,原告對已死亡之人起訴,自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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