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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201號
原 告 周奕羚
被 告 陳嘉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操作ATM匯款時,錯匯至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8,300元等語。
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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