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243,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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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24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蕙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7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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