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小,244,2018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24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曾玉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玉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24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2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繕本應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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