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1276,201905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郭吉宸

被上訴人 郭福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3月3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惟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足憑,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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