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簡,1476,2019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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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76號
上 訴 人 楊明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天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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