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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86號
原 告 邱敏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孫靜子即黃栢卿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預告登
記事件,原告就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命補正事項事項,仍有下列事項未補正,原告應於10日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載「附表」,並未提出詳細附表,應提出附表並載明土地內容明細:訴之聲明應明確、特定,原告如未補正附表,訴之聲明即非明確及特定。
二、應依所追加被告人數:依原告補正狀應係有追加被告杜唯一、杜惠蓉,應依追加被告人數提出完整之起訴狀(載有原告起訴聲明及事實理由之書狀)及補正狀繕本,俾由本院得將原告之起訴主張內容送達追加被告為答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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