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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62號
原 告 陳松夆
被 告 張英杰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肆拾參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肆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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