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7,南司消債調,49,201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王菊慧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柯宏賢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9號消債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書 記 官 歐祝吟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王菊慧 到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柯宏賢 到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同意從民國107年4月10日起為首期繳款日,每月以新台幣1,599元,分180期,年利率6%,給付予相對人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如前置調解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其餘約定悉依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所載(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

二、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給閱覽並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王菊慧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柯宏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歐祝吟 司 法 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歐祝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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