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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號
原 告 呂正生
被 告 歐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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